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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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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阳光工程”工作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防灾科技学院,英文名称:Institute of Disaster Prevention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地震局

第四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部委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院校国标代码:11775。

第五条 防灾科技学院是全国仅有的以防灾减灾救灾高等教育为主,涵盖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和经济学等五个学科门类,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地处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包括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落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及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组织实施录取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录取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接待来信来访,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校行业办学特点,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在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编制学校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等类型。普通类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数量、质量、人才需求及专业就业等情况,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国家专项计划由国家安排,学校负责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计划只限招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应届高中毕业生,不招收计划外生源。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含各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及收费标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投放到生源人数较多、生源质量较好的地区和录取平行志愿投档地区超过计划数提档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数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学校在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在安排专业时亦承认该政策性加分。

第十五条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若投档单位有排序规则,按投档单位排序依专业志愿顺序确定考生专业。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即分数优先;对于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投档原则顺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同一志愿内考生按所报专业的先后顺序择优录取。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在投档成绩相同且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排序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则进行录取: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原始总分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对原始总分相同、填报专业相同且投档单位无排序规则的进档考生在分配专业时,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英语专业优先比较英语成绩。如小分仍然相同,则参考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调剂专业;对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若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退档。

第十七条  在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1.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实行“专业(类)+院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的录取原则是:投档到各专业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的录取原则是:投档到各专业组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原始总分高的考生,对原始总分相同、填报专业相同且投档单位无排序规则的进档考生在分配专业时,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单科成绩,汉语言文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应用心理学专业比较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英语专业比较科目顺序为外语、语文、数学,其他专业比较科目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仍然出现同分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考生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在各专业组内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进档考生,在录取期间,若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退档。

第十八条  我校在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和防灾科技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所有专业男女招生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我校部分专业按专业类招生,其中计算机类包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进校后复检。

第二十一条 地球物理学、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学、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等专业因工作环境要求,建议女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考生慎重填报,外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考生。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如遇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录取结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教育部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收费标准的规定,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4600元/生·年,理科类专业49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或800元/生·年,若物价管理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执行,专业按教育部及河北省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分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符合相关规定并达到毕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对符合《防灾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本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特困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学生资助保障体系。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建议其入校前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招生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院街465号

邮编:065201

电子邮件:fzzsb@cidp.edu.cn

咨询电话:010-61596244

学校网址:http://www.cidp.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学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正式承诺。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不同之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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