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市州教育(体)局、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教育厅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1.我省2024年高考报名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5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报名条件、时间和办法等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3〕14号)要求实施。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考生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高考开考之后发现的按教育部令第33号、第36号有关规定处理。从2025年起,不再高考补报名。
二、考试
2.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采用“3+1+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考科目(简称“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简称“选考科目”)组成。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统考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选考科目分为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均由我省自主命题。其中,“1”为首选科目,从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选择1门;“2”为再选科目,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 门科目中选择2 门。
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由统考科目成绩和选考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3门统考科目每科满分150分,直接以卷面原始分数计入高考总成绩;考生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每科满分100分,首选科目直接以卷面原始分数计入高考总成绩,再选科目依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计入高考录取总成绩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19〕10号)规定,以转换后的分数计入高考总成绩。
全国统考科目、选考科目及其他省级统考科目和授权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3.根据考生首选科目的不同,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分为物理科目组合类(简称“物理类”)和历史科目组合类(简称“历史类”)两类。每个考生均须从物理类和历史类中选择一类参加报考,不能兼报。其中,报考体育类专业和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需参加体育类、艺术类相应专业的全省统一考试,具体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全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3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3〕17号)要求执行。
4.报考高校有口试要求的外语专业及涉外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其中,英语口试由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口试替代,凡高中阶段或高中毕业后通过PETS-2级以上口试的,视为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俄语等小语种口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并组织测试,具体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高考非英语语种外语口试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5号)要求执行。
报考专科提前批乘务类专业(含空乘、乘务方向)的考生须参加招生学校自主组织的乘务类专业测试。
5.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含全国统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时间为6月7日至9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工作由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组考工作严格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高校自行组织的招生考试时间由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6.考生高考答卷的评阅在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高校须根据工作安排承担评卷任务。高考各类考试(含全国统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各科答卷评阅均采取计算机网上评阅方式。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和有关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考生报名登记表。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涂)本人既往病史(包括是否治愈、目前指标情况等)和残疾状况,考生本人对既往病史和残疾状况真实性负责,录取入学后发现故意隐瞒身体情况者,高校有权按照招生章程作出相应处理,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未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对于高考体检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依据教育部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体检工作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按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33号)和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1号)、《关于做好残疾人参加2024年高考申请合理便利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4〕2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招生高校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可结合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生电子档案
9.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分别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湘教考普字〔2023〕14号)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纸介质档案建档工作方案》(湘教考普字〔2022〕5号)相关要求执行。考生档案中的优惠材料按2024年的相关政策要求整理。
优惠资格审核和优惠信息采集工作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5月底以前完成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简称“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或相应信息数据库的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在录取中,凡是无档案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者不能录取,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或单位)承担。
六、招生章程
1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按教育部要求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11.省教育考试院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在湘招生院校的招生章程,并通过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hneeb.cn)向社会公布。
七、招生计划管理
12.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相关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机动计划,下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经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通过调整计划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或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的使用必须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完成。
13.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及计划分为普通类(含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下同)、体育类和艺术类(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下同)。其中,普通类、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均按照物理类、历史类分类编制、分类公布;艺术类的计划不区分物理类、历史类统一公布,计划的具体编制方式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48号)的规定执行。高校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计划按“院校专业组”模式编制,不采用平行志愿投档的招生计划按传统的“院校+专业”模式编制。
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设置一个或多个院校专业组,每个院校专业组内可包含数量不等的专业。各专业(组)的选科要求须明确注明,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必须相同,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也可分设在不同的院校专业组中,选考科目要求不同的专业须分别设置院校专业组。
高校招生计划原则上须编制到院校专业组(或院校)内各专业;可不编制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招生,其计划编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普通类定向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楚怡工匠计划、预科班、民族班计划须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原则上应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可以单设院校专业组。
八、志愿设置及填报
14.普通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批次分为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批次分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各批次志愿填报以院校或院校专业组作为基本单位,每个院校志愿或院校专业组志愿,均下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志愿。
15.对于普通类,本科提前批设“平行志愿”栏和“单个志愿”栏,其中,平行志愿设45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单个志愿”栏设1个院校志愿;本科批设“特殊类型志愿”栏和“普通志愿”栏,其中,“特殊类型志愿”栏设1个院校志愿,“普通志愿”栏设45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专科提前批设“平行志愿”栏和“单个志愿”栏,其中,“平行志愿”栏设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单个志愿”栏设1个院校志愿;高职专科批设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各批次志愿具体安排如下:
(1)本科提前批中,“平行志愿”栏安排的院校分三类: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和其他院校。其中,公安院校包括湖南警察学院、部属及外省公安院校(不含新疆警察学院);其他院校包括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计划、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计划(含优师专项)、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计划(含优师专项)、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及部分高校的小语种专业。“单个志愿”栏安排的是民航飞行学员、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农技特岗生、水利特岗生、林业特岗生、核产业特岗生、航海类、省外高校综合评价录取和其他院校等类别。
采用平行志愿院校的(专业)填在“平行志愿”栏中,采用单个志愿的院校(专业)填在“单个志愿”栏中。同一次填报志愿时,平行志愿和单个志愿不能兼报,采用平行志愿的和采用单个志愿的各类之间均不能兼报。
(2)本科批中,“特殊类型志愿”栏安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和中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院校(专业),符合相应条件的考生只能从中选择一类填报;“普通志愿”栏安排普通类非定向计划、普通类定向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楚怡工匠计划、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计划、民族班计划、预科班计划等,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兼报符合条件的上述计划类别。
(3)专科提前批中,“平行志愿”栏安排的是定向培养军士计划;“单个志愿”栏安排的是公安、乘务、航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人才培养、农技特岗生、水利特岗生、林业特岗生和其他院校等。同一次填报时,平行志愿和单个志愿不能兼报,采用单个志愿的各类之间不能兼报。
(4)高职专科批中,所有院校专业均采用平行志愿。
16.对于体育类,本科提前批和本科批设45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均设30个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
17.艺术类专业的志愿设置及填报办法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48号)的规定执行,其中,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志愿个数由30个调整为45个。
18.各类别各批次第一次填报志愿投档录取后,没有录满的院校或院校专业组,在相应志愿录退完成后,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等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其中,普通类、体育类的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志愿各设置一次征集志愿,本科批普通志愿和高职专科批志愿均设置两次征集志愿。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均设置两次征集志愿。
征集志愿的志愿结构与第一次填报的相同,对于其中有体检(军检)、政治考核、面试等要求的军事、定向培养军士、公安和乘务等类别招生计划,第一次填报了相应志愿,体检(军检)、政治考核、面试等合格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类别或相关院校的征集志愿。对于民航飞行学员招生,在民航招飞系统中有“有效招飞申请”的考生方可填报民航招飞院校的征集志愿。
19.考生须根据自己的报考科类选择符合选考科目要求的院校专业组(或专业)填报。在同一次填报的同一批次的所有志愿中,考生只能填报同一个专业类(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的志愿,不得混报。
20.对于部分有特殊报考要求的招生,符合报考条件考生,方可填报相应志愿。
政治考核合格且身体条件符合军事院校招生要求,年龄不小于16周岁且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未婚普通高中毕业生,方可填报本科提前批中的军事院校。
政治考核合格且身体条件符合定向培养军士招生要求,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未婚普通高中毕业生,方可填报专科提前批中的定向培养军士院校(专业)。
参加有关民航招飞院校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检复检合格,且在民航招飞系统中确认并生成了“有效招飞申请”的考生,方可填报本科提前批中本人“有效招飞申请”范围内的民航招飞院校。
我省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按照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24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4〕79号)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相关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有关规定取得报考资格的考生方可填报。
21. 考生应在认真阅读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2024年在湘招生计划(含相关说明)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物理类或历史类,下同)中选报学校与专业志愿。具体操作办法和时间安排见《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实施方案》。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要认真阅读我省今年的招生政策规定和有关高校招生章程,详细了解拟报考高校的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要填报不符合学校招生章程要求(如成绩要求、体检要求、性别要求、民族要求、外语语种要求等)的院校(专业),否则会影响本人录取。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逾期不能补报志愿和修改志愿,也不能放弃志愿。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绑定正确的手机号码,妥善保管好密码。考生要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未按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招生章程要求填报,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的程序和要求操作,未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保存志愿数据,请他人代填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以及影响本人录取的,均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编写的《2024年湖南高考指南·高考志愿指导》《2024年湖南高考指南·高校招生计划》以及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https://www.hneeb.cn)、“湖南考试招生”微信公众号(ID: hunan-zhaokao)上查询填报志愿的相关信息。
九、录取
22.我省各类别的本科、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成绩、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划定。对于普通类专业,另外划定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作为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和部分高校招生录取时的参考线。
23.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构成。其中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全省统一划定,投档时按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艺术类专业(戏曲类专业除外)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排序规则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48号)相关规定执行。戏曲类专业按照全国普通高校戏曲类专业招生省际联考工作协调小组的相关规定执行。不组织专业考试的艺术类专业按普通类专业投档录取规则投档录取,其最低成绩要求不低于我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24.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的最低高考文化成绩要求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我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其最低高考文化成绩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我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最低高考文化成绩要求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其中,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对于体育专业成绩突出、具有特殊培养潜质的考生,高校可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探索建立文化成绩破格录取机制。在录取考生中,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高校相关专业在我省录取分数线下20分的考生,可录取至对应的普通专业;其余考生限定录取至体育学类专业。
25.高校应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省教育考试院按投档规则和高校的调档要求向高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其中,“单个志愿”的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26.普通高校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高校应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以及本校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
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等实行监督,督促纠正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高校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对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
27.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不能改录到其他学校。被香港有关高校单独招生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被高校单招提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续录取;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其成绩仅用于有关高校少年班招生录取,不得用于填报其他普通高校志愿及录取。
28.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做好录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要将填报各批次志愿及其征集志愿的时间提前通知到所属地考生;录取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切实做好录取咨询、考生志愿征集、信访接待和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等工作,热情为考生服务。
29.高校招生录取顺序依次为:强基计划、香港高校单独招生和空军、海军飞行学员招生、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提前批、高职专科批。普通类本科批中,先进行“特殊类型志愿”投档录取,再进行“普通志愿”投档录取。
在“特殊类型志愿”中填报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中南大学综合评价录取计划同时投档;在“普通志愿”中填报的普通类非定向计划、普通类定向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民族班计划、预科班计划等,按平行志愿同时投档。
30.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中需要政治考察、军检(体检)、面试、体能测试或预签协议的招生类型、有户籍要求的特岗生招生及本科批的特殊类型招生,按对应志愿和高校(有关单位)提出的合格生源进行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空军和海军飞行学员招生,按有关单位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录取。其他统招类型招生均实行按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平行志愿投档时,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志愿顺序出档。各院校专业组投档数量按其计划数与投档比例乘积的整数(按四舍五入法取整)计算。每一轮次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
31.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投档时按以下规则排序:对于普通类专业类别,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对于体育类、艺术类专业类别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依次按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
32.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程序和录取工作日程安排,按时完成调档(含计划调整和投档比例的确定)、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3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可以加5分。
(5)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5分。
上述(1)-(5)项为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于向全国所有在湘招生高校投档时使用。
(6)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
(7)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等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
(8)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和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以及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可以加3分。
(9)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加3分。
上述(6)-(9)项为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仅适用于向我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以上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36.以上所有高考优惠加分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市县(区)校(报名点)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中学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高考民族优惠加分资格审核按照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湘民宗通〔202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优惠信息及专项计划资格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湘教考通〔2023〕26号)规定执行。
37.特殊情况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1)所有来湘招生高校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降分投档以考生填报的征集志愿为依据。其中,体育类降分投档时,在降分范围内(文化为14分、专业为6分),按考生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招生降分政策按《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48号)规定执行。
(2)经省教育厅批准且单列院校专业组招生的省内高等职业院校的特殊专业,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3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降分投档以考生征集志愿为依据。此类专业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38.定向就业(不含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其最低成绩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类非定向计划院校专业组最低投档线下20分,且不得低于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39.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简称“定向西藏”)计划招生,其最低成绩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类非定向计划院校专业组最低投档线下40分,且不低于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定向西藏计划只招收非西藏户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40.中央部委和外省所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含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区(含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核。报考资格分为三类,具体条件和审核办法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优惠信息及专项计划资格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湘教考通〔2023〕26号)要求执行。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时,其最低成绩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类非定向计划院校专业组最低投档线下80分,且不低于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民族班录取时,其最低成绩要求不低于同校本科批普通类非定向计划院校专业组最低投档线下40分,且不低于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
4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公安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2.高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强基计划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印制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考生名册一律无效。
43.考生可以通过登录“潇湘高考”APP、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s://ks.hneao.cn)、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hneeb.cn)网站等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招生高校指定的渠道查询录取结果,还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查询录取结果。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以上途径进行查询和确认,如查询到的录取结果与录取通知书上的录取信息不一致,请及时联系招生高校或省教育考试院确认。考生要谨防各种体制外招生、继续教育招生、滥发录取通知书的违规招生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当批录取结束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44.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层次招生一律不安排补录,也不办理已被录取但未到校考生的删除手续。
往年被专项计划(含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和地方专项)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有关高校要及时将往年放弃入学的相关考生信息反馈生源省份。
十、信息公开公示
45.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高校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和规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公示保送生、强基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名单。
省教育厅公布我省省属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并于6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公布年度在我省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和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院校名单,公布投档规则、填报志愿时间和办法、录取各阶段时间安排、未完成计划及志愿征集办法,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重大违规事件及查处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示我省申请享受照顾政策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生、强基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省招生来源计划、预留计划及其使用原则、调整计划的使用结果,公布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在招生省份各录取批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公布新生复查期间的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情况,公示取得本校保送生、强基计划和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的考生名单。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布招生咨询及接受考生申诉的办法和联系方式。各市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公示本地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各中学在本校公示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内容。
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6.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报名点)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考试招生经费
48.各地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49.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
50.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组考、评卷、巡考、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高校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制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1.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少年班、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5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53.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高考报名、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贻误时间或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5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所在中学(报名点)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和自愿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5.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专业门类的招生办法按本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3〕305号)有关规定执行。
56.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南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23〕48号)执行(湘教发〔2023〕48号文件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57.军队院校招生和定向培养军士招生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公布的有关办法执行。
58.公安院校招生办法按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湘面向普通高考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59.民航飞行学员招生办法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19〕75号)执行。
60.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强基计划、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含优师专项)、省内高校公费定向师范生(含优师专项)、农技特岗生、水利特岗生、林业特岗生、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土化专科层次人才培养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或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1.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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