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资讯
《新疆工程学院章程》已于2015年9月2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自即日起发布实施。
序言
新疆工程学院始建于1958年9月。建校之初为新疆煤矿学校,1960年升格为新疆煤矿学院,1962年调整为乌鲁木齐煤矿学校,1985年更名为新疆煤炭专科学校,1994年更名为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3月升格为新疆工程学院(本科院校),2012年9月在政府的主导下整合新疆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组建新的新疆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学院始终高举民族大团结的旗帜,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师生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学院始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学院对学生灌输宗教思想,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学院始终坚持以“艰苦奋斗,无私奉献、求真务实、负重致远”的“矿山魂”精神为主题的学院文化特色;坚持面向行业,突出矿业,拓宽能源领域,服务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为主,突出矿业特色;坚持在安全、矿业、机电、地质、测绘等学科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坚持工、理、管、文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坚持紧紧围绕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着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重点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依托区域资源优势特色的学科专业,不断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适时培育适应产业发展需要的相关专业群;坚持产教融合的发展战略。
学院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培育人才、研究学术、传承文明、服务社会为己任,实施产教融合战略,将学院建成培养应用型人才、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应用和先进文化传承与引领的教学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登记名称:新疆工程学院简称:新工院
英文译名:Xinjiang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简称:XJIE
学院办学地点: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学院法定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艾丁湖路1350号。
学院实行多校区办学,除主校区外,还包括:南昌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南昌路236号)、天津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天津北路176号)和北京路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335号)。根据学院发展和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院官方网址是“http://www.xjie.edu.cn”。
第三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学院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依法办学。
第六条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以能力为本位,具有社会责任感,富有社会良知、爱国守法和创新意识,基础理论适度,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符合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求的工程技术人才。
第七条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拓展继续教育和工程领域培训,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八条学院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院的主要教育形式。非全日制教育是指成人继续教育,按照成人教育的资质履行教育职责。学院以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争取创办研究生教育。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一般修业年限4-6年。
第九条 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和文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等学位。
第十一条 学院的校训为“知行统一、追求卓越”。
第十二条 学院建设“包容、开放、传承、创新”的校园文化,发挥文化的育人功能。
第二章 学院基本制度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工程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师生治学制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学生和相关方参与学院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学院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各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制度。
第三章 学院的举办者
第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院章程,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任命学院院长和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资产;
(六)制订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地方标准;
(七)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增长,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二)支持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并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三)支持学院依法自主调整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依规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五)支持学院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大型设备设施的采购维修专项项目;
(六)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七)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院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
(一)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四)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五)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院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六)院党委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七)院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院党委领导下工作。
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院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院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
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负责人协助院长管理学院各项工作。院长的职责是: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参照第二十二条第七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按学院、系(部)两级设置。
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在教师职务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位评定、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以下事项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技发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要学术规划;
2.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学术标准与办法,招生标准与办法;
4.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二)以下事项交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1.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和学位点建设、学历教育培养标准、学术评价与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
2.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3.学院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以下事项的学术水平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作出评价
1.教学科研项目及成果;
2.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与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
4.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推荐人选;
5.学院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以下事项决策前,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规划与发展战略;
2.与学术相关事项的经费预算、决算;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国际合作办学及对外重大合作项目;
5.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学位评定、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席位制,委员人数为15-21人的单数,按照学科席位,经民主推荐,院党委研究确定。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党委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系(部)设立系(部)级学术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院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行使职权,构建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既相对独立,又相互支撑的有机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院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院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依法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和组织,依其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立理事会。学院理事会是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院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院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院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院实际,可适时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理事会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理事会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2)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