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章程
序言
学校医学教育肇始于1922 年创办的惠民医院护士学校。1949
年冀鲁豫卫生学校及哈励逊医院迁入,于1950 年成立平原省医
科学校。学校经历华北第二医士学校、河南省汲县医士学校、新
乡专区医学院等发展阶段。1962 年,更名豫北医学专科学校。1982
年,经国务院批准升格本科,定名新乡医学院。1998 年,经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相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新乡医学院(简称“新医”),英文名称
为Xinxiang Medical University(简称“XXM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601 号。
设有新乡校区、卫辉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
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www.xxmu.edu.cn。
第四条学校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
学校。
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在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自主
办学。
第七条学校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
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推行教授治学。
第八条学校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实施质
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战略,努力创建优势突出、特色鲜
明的区域性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
第二章职能
第九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
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
文化传承创新为根本任务,传承和发扬“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
办学精神,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
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培养标准和要求,制定人才
培养方案。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和质量监督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
和医疗卫生事业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
力的专业型高素质人才。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颁发学
历(学业)证书、授予相应学位,向为社会发展和学校建设做出
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医学为主体,积极发展医学相关学
科,建设与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医科大学相适应的学科体系。目前
设有医学、理学、工学、文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
类。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医学科学前沿和国家、区域战略需求,
紧紧围绕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类疾病和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研究,促
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
外大学、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科学、教育、文化等方面
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学校坚持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育教
学、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服务等实际需要,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
设置和人员配备。学校全面负责内部组织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评
价。
第十七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自主使用自有财产、国家财政
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不断提高资源使用和管理效益。
第三章办学主体
第一节教职工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
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开展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服务
等活动,使用学校公共资源。教师依法享有学术自由,开展学术
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
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二)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七)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就职务、福利待
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规
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
任务。
(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
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
(七)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学校按照国家、河南省
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统一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任制
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岗位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对教职工
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在各方面做出突出
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尊重并保障教职工
依法享有的学术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视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制定完善与学校
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政策。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
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
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学校外聘的兼职人员、访学人员、进修人员、
在站博士后等在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管理服务等活动期间,
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
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
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国
(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
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标准和程序申请授予荣誉称号、
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临时困难补助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
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对学校、教职
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依法提出申诉或诉讼
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
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
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
制。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
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学
业、就业、创业指导。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
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和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学校支持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
动。倡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十六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
权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保障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新乡医学院委员会(简称校党委)
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
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
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
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
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
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
拔、教育、培养、监督和考核,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
置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
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
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
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体
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党委会应定期举行,由党委书记负责召
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会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以超过应到会人
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
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
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
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
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
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
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实
施奖励或处分,做好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
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
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应定期召开。校长
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
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作出
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新乡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
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维
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
决策的落实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
腐倡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
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
事务的议事决策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
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评定或授权评定教
学、科研成果。
(四)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和办法。
(五)评价受聘人员的学术业绩与水平。
(六)审定学术道德规范;裁决学术纠纷。
(七)指导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的
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
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
责和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和争议处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
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消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质
量。
(二)审议申报新增学位授权点的有关工作;指导学位授权
点的评估工作。
(三)审批增选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的工作。
(五)审议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及研究处理与学位工作
有关的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
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有关事项的表决,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该委
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
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以及其
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
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
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
经学校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
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
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
职能。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
机构。
第四十五条校团委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按照各自
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新乡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
学生自我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
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干
部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
研机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可以联合
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实践
等。
第五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法律顾问。对学校在
办学过程中重要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一条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
伍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
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况,
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院(系、部)。
第五十三条学院(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
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内部机构设置建议,制定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
学院(系、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办法。
(二)贯彻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
(三)拟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年度工
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对外合作、学术交流以及
社会服务活动,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与建
议。
(六)积极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管理和使用学
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做好基层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工作。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四条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
党建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
工(代表)大会。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
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院(系、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
部)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其他行政
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
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
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
第五十七条学院(系、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
是学院(系、部)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承担学
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负责院(系、
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等有关事项的审
议、评定和监督。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
评定委员会的授权或者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学院(系、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学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
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九条学院(系、部)实行院(系、部)务公开,院
长(主任)定期向本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条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如研究所(中心)、
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由学校依法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
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系、部)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附属医院
第六十一条学校附属医院是政府批准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医疗机构。
第六十二条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直属于学校领导
与管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十三条附属医院坚持公益性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
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水平,促进医教研协同发展,
建设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素质人才培养的
学院型医院。
第六十四条附属医院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执业。
(二)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科学管理。
(三)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高医疗质量,确保
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运行绩效,促进医院健康、可持
续发展。
(四)开展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开展以职业精神教育
为重点的思想教育,培养医学高级专门人才。
(五)加强人才队伍和学科建设;积极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和
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
业务水平。
(六)加强疾病预防和应急管理,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
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七)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
系。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财务、资产、公共服务和安全保障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
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财务体系,
保障财产安全。
第六十七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勤俭
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二节资产管理
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
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有形资产管理和经营机制,合理
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有形资产不流失并保值增值。
第七十条学校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校名
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第三节公共服务和安全保障
第七十一条学校图书信息、网络资源、档案资料等公共资
源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医疗、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条学校建立多元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后勤管理
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建立完善维稳机制
和安全生产制度体系,落实维稳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安全稳
定和谐校园。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一节社会与学校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新乡医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为学校
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与国(境)内外的联系
和合作,以及从事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活动。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十五条学校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推进和扩大学校
与社会有关单位的合作,鼓励多专业联合,建立满足教学需要、
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
第七十六条学校面向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推进校企、校
地等合作和协同创新,搭建多层次合作平台,通过人才联合培养、
协同创新、合作办学等多种形式,服务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
第二节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七条新乡医学院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
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
人士。
第七十八条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
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九条学校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提供支持和服
务。学校以多种方式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
建设与发展。
第九章校徽、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组合式徽标。徽标图案以“新医人”命名。主图案
由新乡医学院简称“新医”汉语拼音两个字节的开头两个字母
“X”、“Y”和汉字“人”字变形构成。图案主色调为绿、白两色,外
环线和内圆为绿色,新乡医学院中英文字符中间圆点为红色,其
余部分为白色。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校训为“明德博学至爱致用”。
第八十二条校歌为《新乡医学院校歌》,李严作词,吴歌
作曲。
第八十三条校庆日为9 月26 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
准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
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