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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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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做到依法招生,规范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二)主管部门: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三)业务指导和监督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四)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五)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六)学院国标代码:14824

(七)学院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浦东大道38

(八)学院基本概况:

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喀什地区莎车县浦东大道38号,占地面积1168亩,规划建筑总面积32万㎡,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428日批准,教育部备案,上海市对口援建、喀什行政公署举办与管理的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业务上接受自治区教育厅和喀什地区教育局管理,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结合、高职教育与继续教育并举,打造类型教育、理工特色、产教融合、校地共长的南疆一流理工科类高等职业院校。20239月学院新开办后,首批设置5个系、6个专业(护理、建筑工程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电气自动化、机电一体化、计算机网络工程),面向全新疆招录600人,实际报到489人。学院一期工程由上海市全资投入援疆资金近6亿元,已建成综合教学大楼、机械电气工程教学实训楼、汽车工程教学实训楼、电子信息工程教学实训楼、继续教育学院综合大楼、学生宿舍、餐厅等共计16.26万㎡,现有价值8500万元的实验实训设备,教学仪器设备5873台。目前正在实施二期建设,计划2024-2026年投资4.31亿元,规划建筑面积10.98万㎡,购置实验实训仪器设备2.1亿元。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领导班子成员、各系部、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同时指定纪检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制三年。学费:护理专业:3600//学年;跨境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视觉传达设计、建筑工程技术、建筑钢结构工程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以及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3300//学年。住宿费:四人间 800/学年。(以上如有变动,以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院调档要求的专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考生总分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如下规则进行录取:

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选考外语)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

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院调档要求的三校高职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投档按加分录取,按专业、考分录取专业。

第十二条 报考学院艺术类专业需参加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示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科目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因应征入伍或身体原因不能报到入校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在新生报到一周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高校国家奖学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高校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奖贷助勤补免+绿色通道等多元混合资助模式政策:
      1.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年;
      3.高校国家助学金: 一等4100//年、二等3300//年、三等2500//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一等3000//年、二等2000//年、三等1000//年;
      5.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不超过16000/学年。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基层涉农单位就业服务达3年及以上,或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

除以上政策外,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各类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外地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贫困学生开通绿色通道”,保证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新疆招生网、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微信公众号:喀什理工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电话:座机:0998-6618800

苟老师:17809169630     

王老师:15026318768

邮政编码:8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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