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军队院校在川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
说明:扫描文末二维码可查看具体招收专业。招生计划和专业如有调整,以省教育考试院在《招生考试报·2025年招生计划合订本》上正式公布的信息为准。
一、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加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二)未婚,年龄不低于16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2025年8月31日)。
(三)高中阶段体质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
(四)符合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标准条件。
二、政治考核
按照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公安厅、省征兵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川征〔2025〕21号)组织实施。
三、面试和体检
面试和体检由省征兵办公室会同军队院校、军队人员医学选拔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实施。面试工作人员由军委训练管理部统一选派,统一编组,分片实施;体检由西部战区总医院和军事航天部队第27基地医院负责。
(一)确定上线名单
6月29日前,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征兵办公室,结合政治考核情况,根据考生志愿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区分科类和性别,在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原则上按照招生计划数3倍比例确定上线考生名单。
(二)公布相关信息
面试和体检有关信息均通过“四川征兵”微信公众号和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www.sceea.cn)发布。
1. 考生上线信息。6月29日前,公布面试和体检分数线、上线考生名单,同时明确面试和体检日程安排、组织流程、标准条件、复议程序、申诉渠道、结论查询等事项。考生本人及时自行查询是否进入面试和体检名单,也可向当地征兵办公室问询。
2. 面试和体检结论信息。考生体检结束次日,由相应市(州)征兵办公室告知面试和体检结论。7月7日前,网上公布面试和体检合格名单。
(三)确定上线名单
1.时间地点。面试和体检于6月30日至7月5日期间同步组织实施,考生参加面试和体检的具体日期及有关要求以后续通知为准。全省划设2个片区,西昌片区:凉山州、攀枝花市上线考生,在西昌市军事航天部队第27基地医院参加面试和体检;成都片区:除凉山州、攀枝花市以外的其他市(州)上线考生,在成都市西部战区总医院红星桥院区(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1号)参加面试和体检。
2.面试内容和体检项目。考生按现场编组参加面试和体检。面试通过提问与交流、口令调整、现场演讲等方式,主要了解考生报考军校目的,查看身体协调能力和反应能力,考察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等能力,面试结论由面试工作人员当场签字确认并告知考生。体检由承检医院按照《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组织实施,现场可得出结论的检查项目当场告知考生。
3.异议处理。考生对面试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当场申请复核,复核结论当场告知考生,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当日,通过市(州)征兵办公室逐级申请一次复检;对于视力、听力、心率、血压、心电图等项目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当场组织复检;符合复检条件的其余项目按有关规定于次日组织一次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女性体检对象因生理期导致个别体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在全部体检结束前可申请一次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时间不允许情况下由承检医疗机构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四、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采用网上录取方式在本科提前批投档录取。
(一)投档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省征兵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合格考生名单,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区分性别、科类、专业,第一志愿按照各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投档数量按四舍五入取整)。总分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名录取。除同分考生外,不得超比例投档。第一、二志愿投档时院校投档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该院校第一志愿面试和体检分数线。
(二)录取
招生院校根据考生成绩及专业要求,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符合投档条件第一志愿考生数量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从非第一志愿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中,根据计划缺额数量,按照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招生院校投档。数量仍不足时,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征兵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布缺招计划,在政治考核、面试和缺招专业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
烈士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享受加分优待;达到军队院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子女,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军队院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应于6月27日前主动向高考报名地的县级征兵办公室申报,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三)退档
投档录取过程中,招生院校与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征兵办公室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军委训练管理部有关部门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8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的格式向省征兵办公室提供各军队院校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名册。录取工作结束一个月内,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给各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表、面试表、体检表,由省征兵办公室寄送各院校。
五、有关要求
各级要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工作“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信息公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管等措施办法,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在军校招生中从事违规违纪违法活动,及时妥善处置考生和家长反映事项,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教育考试院和省征兵办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分别为:028-85156581、86686510。
我省各级征兵办公室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可点击查看:
提醒:
据悉,今年公布面试和体检人员名单的时间较往年有所推后,6月29日下午考生才能查询到自己是否上线,6月30日开始就要组织面试和体检,留给上线考生的准备时间很短。在此,提醒各位意愿考生提前掌握以下信息并做好相关准备:
1. 参加体检和面试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3张一寸免冠红底彩照、病史调查表和面试表(扫描文末二维码下载)。病史调查表提前如实完成填写,填写的病史记录主要指经就诊医院诊断的病史,确保主要病史不缺漏、重要病史不隐瞒,一经填写不得更改,填写后在右下角本人签字确认;面试表提前填写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并贴好照片。
2. 凡有就医诊断的病史记录者(包括视力矫正、手术、骨折等),须提前准备病历资料,体检当天交给体检前台。病历资料要尽可能完善,包括手术证明、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病理报告、住院出院证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相关资料须医院盖章;曾患有结核类疾病,须提供治愈3年以上且无复发证明。
3. 提前批志愿拟填报国防科技大学,且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五项学科竞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金、银、铜牌)的考生,须提前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和体检时现场向省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申报。
4. 为确保上线考生能按时参加面试和体检,请各位意愿考生填报志愿后非必要不要离开辖区,保持通信联络方式畅通,特别是成都市考生,通常会安排在前两日(6月30日、7月1日)参加体检和面试,请提前筹划好行程。
5. 体检前1日不饮酒,晚餐后禁食,22点后禁饮水,体检前3天尽量避免服用药物,体检前保证充足的睡眠。体检前2-3日应以清淡饮食为主,避免食用高脂及油炸食物,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前1晚,请参检人员洗澡洗头,清理耳垢。
6. 体检需空腹参加,空腹项目完成后由体检医院提供餐食。体检持续时间较长,可自备小零食在空腹项目完成后的午餐时段充饥。
7. 参加体检时应着容易穿脱的短裤、短袖,女士请勿穿连衣裙;严禁化妆、喷洒香水、香体液等,禁止佩戴假发和首饰;严禁佩戴隐形眼镜,改戴框架眼镜检测视力,佩戴OK镜者,体检前未佩戴OK镜不足2月,请携带配OK镜时的检查记录;请勿携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体检和面试区域严禁考生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8. 女生需要做子宫及附件彩超检查,尽可能不排晨尿,如已排尿或少尿而导致检查过程中未能清晰判断的人员,请在彩超老师指导下适当饮用清水至膀胱充盈状态后进行复查。生理期女生须提前告知带组组长,在体检区前台登记,并及时告知内科体检医师。
9. 体检途中严禁私自行动,必须跟随引导人员完成所有检查项目,如未完成视为放弃;体检过程中若个人弃检,须向引导员报告,由引导员带领办理弃检手续。
体检除身高、体重、视力外,还有很多检查项目,具体可查看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体检标准: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涉及军校招生的内容共分两个部分,分别是第二章通用标准和第三章选拔军官补充标准,特种作战、通信导航、电子对抗、防化、机降、伞降、医疗卫生、舰艇、潜艇、潜水、装甲、油料、测绘、导弹等特殊岗位的招生专业,在符合通用标准的基础上,还须达到相应的补充标准。
《军队选拔军官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摘录
第二章 通用标准
第一节 外 科
第三条男性身高低于162cm,女性身高低于158cm,不合格。
第四条体重指数(BMI)在下列范围的,不合格。
(一)男性体重指数低于17.5或者30以上,女性体重指数低于17或者24以上;
(二)男性体重指数17.5以上且低于30、女性体重指数17以上且低于24,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
(三)男性体重指数28以上且低于30,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
第五条颅脑损伤,颅骨畸形,颅骨缺损或者颅盖凹陷,颅内异物存留,颅骨及颅内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不合格。
可自行矫正的斜颈,合格。
第七条脊柱、骨盆、胸廓的畸形或者骨折及骨折史,脊柱、骨盆、胸廓的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
(二)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三)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第八条骨、关节畸形或者残缺,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肘关节过伸或者外翻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存在功能障碍,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周围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四肢骨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以上,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
(二)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
(四)双足仅单个足小趾缺如(无症状且不影响功能);
(五)女性肘关节过伸17度以下,不存在功能障碍。
第九条下蹲不全,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cm,或者虽未超过以上规定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45度以内,除外臀肌挛缩综合征、跟腱短缩、下肢骨关节疾病等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十条面部、颈前部影响五官结构、功能或者装备穿戴,长径大于3cm的增生型或者异色显著的瘢痕,身体其他部位影响运动或者装备穿戴的瘢痕,面部、颈前部长径大于1cm的异色显著的斑或者痣,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大于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治审查把关。
第十一条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的自身免疫性皮肤病,其他重症遗传性皮肤病或者严重的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斑秃脱发部位数量3个以内,且脱发区长径1cm以下;
(二)面部、颈前部单发且长径1cm以下的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数量3个以内、长径3cm以下的白癜风;
(三)疥疮已治愈,且全身未见疥疮结节;
(四)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第十二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腋臭术后超过6个月,无并发症,无腋臭或者轻度腋臭,合格。
第十三条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四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临床型Ⅲ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包茎,包皮过长,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四)精索静脉曲张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六)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七)附睾囊肿,无自觉症状,经专科诊断无需手术。
第十五条胸、腹腔手术史,疝,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外疝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胆石症微创手术(保留胆囊)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四)胸腔镜下交感神经链切断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十六条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混合痔2个以内,且长径均1cm以下;
(二)低位单纯性肛瘘(只有一个瘘管),术后1 年以上,无复发。
第十七条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不合格。
第十八条恶性肿瘤及病史,恶性肿瘤术后,不合格。
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体表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颅脑、纵隔、心脏的良性肿瘤、囊肿,不合格。
甲状腺、乳腺、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其他部位的良性肿瘤、囊肿,无需手术治疗或者已行手术符合恢复时限,术后无并发症、后遗症,不影响功能和训练,合格。
第二节 内 科
第十九条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含先天性心脏病术后),严重的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一)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杂音,经检查系生理性;(二)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痊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无需服药,心电图及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正常。
第二十条收缩压低于90mmHg或者 140mmHg以上,舒张压低于60mmHg或者 90mmHg以上,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心率低于50次/分或者高于100次/分,不合格。心率高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合格。
第二十二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严重的消化道溃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肠结核等严重的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以及经确诊的以上慢性严重性疾病治愈未达稳定年限,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膀胱炎、急性肾盂肾炎、急性前列腺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
(二)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大于90g/L;
(三)巨幼细胞贫血治愈5年以上,血常规检查正常;
(四)儿童青少年时期患过敏性紫癜,治愈10年以上,无复发,无并发症,血、尿常规等相关检查正常;
(五)亚急性甲状腺炎治愈1年以上,甲状腺功能(甲功五项)正常,无需服药,无症状、体征。
第二十五条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传染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腺病毒、诺如病毒感染,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沙门菌肠炎,脊髓灰质炎,麻疹,风疹,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腮腺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白喉,猩红热,狂犬病,布鲁菌病,疟疾,炭疽,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水痘等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半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急性乙型、丙型、丁型病毒性肝炎,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无复发;
(二)肺结核、浅表淋巴结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无胸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腹膜炎无腹膜肥厚或者粘连、结核性脑膜炎无后遗症,治愈3年以上,无复发(泌尿生殖系统结核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副伤寒、沙门菌肠炎,治愈半年以上,无复发;
(四)布鲁菌病、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六)腺病毒感染,治愈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七)诺如病毒感染,治愈3个月以上;
(八)其他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且病原体被清除。
第二十六条癫痫、脑血管疾病、脱髓鞘性疾病、运动障碍性疾病、骨骼肌肉疾病、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轻型流行性乙型脑炎已治愈,无后遗症,合格。
第二十七条晕血,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节 耳鼻咽喉科
第二十九条双耳中至少一耳耳语听力达到5米,且另一耳耳语听力3米以上,合格。
第三十条眩晕症,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明显的耳廓畸形及先天性耳畸形,外耳道闭锁,全耳廓再造术后,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恶性肿瘤,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经专科明确无需手术或者治疗,无不适症状,不影响功能和穿戴;
(二)耳前瘘管,外耳道胆脂瘤,耳廓及外耳道良性肿瘤,术后痊愈,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二条鼓膜穿孔,慢性分泌性中耳炎,化脓性中耳炎,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中耳炎后遗症,中耳胆脂瘤,耳硬化症,中、内耳术后,中耳肿瘤,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修补术后半年以上,鼓膜修复良好,合格。
第三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严重的鼻畸形,鼻中隔穿孔,鼻骨骨折及骨折史, 中、重度变应性鼻炎,急性鼻窦炎,严重的慢性鼻窦炎,鼻息肉,鼻部肿瘤以及其他严重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鼻中隔穿孔术后半年以上,鼻中隔修补完整,无复发,无后遗症;
(二)单纯性鼻骨(粉碎性骨折除外)骨折,术后3个月以上,复位良好,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三)鼻骨无错位性骨折3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三十五条 Ⅲ度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鼻咽血管纤维瘤,咽部恶性肿瘤,喉肿瘤,以及影响吞咽、发音、呼吸功能或者其他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慢性喉炎治愈后(无声音嘶哑,声带无充血、肥厚、萎缩,声带闭合良好);
(二)鼻咽血管纤维瘤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
第四节 眼 科
第三十六条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5,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时,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均在600度以下;
(二)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手术眼裸眼视力4.8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
(三)双眼中任何一眼行激光手术(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除外),术后时间在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且眼底检查正常,但手术眼裸眼视力小于4.8的,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双眼中任何一眼矫正视力均4.8以上且矫正度数在600度以下。
第三十七条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盲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15度以下,合格。
第四十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四十一条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点状、花冠状、前极等不影响视力的先天性晶状体混浊,相对静止,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四十二条深度龋齿4颗以上,缺齿4颗以上或者连续缺齿2颗以上 (智齿或者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重度牙周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
(二)牙体疾病、牙髓、根尖周急慢性炎症治愈后。
第四十三条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牙列重度磨损,颞下颌关节疾病,戴有隐形矫治器、固定矫治器,不合格。
颞下颌关节弹响,但不伴有颞下颌关节区疼痛、咀嚼肌疼痛、下颌运动异常,不影响正常功能者,合格。
第四十四条慢性腮腺炎,口腔颌面部肿物,不合格。
口腔颌面部囊肿、良性肿瘤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症状和体征,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十五条颌面部骨折及骨折史,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其他口腔疾病,不合格。
下颌骨、上颌骨、颧骨骨折,治愈1年以上,复位良好,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咀嚼功能障碍及明显面部畸形者,合格。
第六节 妇 科
第四十六条异常子宫出血,严重痛经及子宫内膜异位症,子宫、附件手术史,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肌瘤剔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巧克力囊肿剥除术半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卵巢黄体破裂部分楔形切除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四十七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妊娠,不合格。
第七节 精神心理
第五十条神经发育障碍,精神分裂症和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紧张症,心境障碍,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应激相关障碍,分离性障碍,喂养及进食障碍,排泄障碍,躯体痛苦和躯体体验障碍,物质使用和成瘾行为所致障碍,冲动控制障碍,破坏性行为和脱社会障碍,人格障碍,性欲倒错障碍,做作障碍,神经认知障碍,痴呆,与妊娠、分娩和产褥期有关的精神或者行为障碍,与分类于他处的障碍或者疾病相关的继发性精神或者行为综合征,睡眠觉醒障碍,严重精神障碍诊断史或者治疗史,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数学或者语言任一基本职业能力异常,情绪稳定性、尽责性、自律性、怀疑性、忧虑性或者紧张性任一职业人格特质异常,分离性、神经性、敏感性、抑郁性、焦虑性、强迫性、偏离性、冲动性、悖逆性或者自杀倾向任一健康人格特质异常,不合格。
第八节 医学影像
第五十二条胸部X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3个以下,单个直径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大于3个且在6个以下(与血管和肺纹理伴行的除外),单个直径 5mm以下,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必要时增加相应检查除外肺结核等疾病;
(四)肺纹理增强(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五)胸膜轻度增厚、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需临床除外呼吸系统疾病);
(六)轻度脊柱侧弯。
第五十三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动过速(心率大于100次/分且在110次/分以下),排除病理性原因;
2.窦性心律不齐(P-P间期互差小于0.40s),经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窦房结内游走心律;
4.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导联直立且电压较高,Ⅱ导联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导联正负或者负正双相或者浅倒,aVF导联正负双相,aVR导联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5.单纯P-R间期缩短(100~119ms)且无心动过速发作史;
6.一度房室阻滞,P-R间期在0.24s以内,起卧活动20次后,P-R间期恢复到正常范围(P-R间期在0.20s以内);
7.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8.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9.左心室高电压(不伴ST段压低、T波低平、双相);
10.R波显示,RV1、V2高,但肢体导联QRS 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 ST-T改变;
11.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Ⅰ、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2.不完全性右束支阻滞,经心脏彩超检查排除心脏器质性病变;
13.每分钟5次以下的偶发早搏,若为室性偶发早搏需起卧活动20次后复查,复查后早搏消失[早搏呈二、三联律除外,室性早搏呈Ron-T、多源性 (含双源性)、多形性(含双形性)、特宽型(QRS时间在0.16s以上)、特矮型(QRS振幅小于1.0mV)除外];
14.心室早复极,心率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15.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水平型压低0.05mV以下(aVL、Ⅲ导联可压低0.1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16.T波显示,Ⅱ导联直立,电压大于1/10R 波,aVF导联低平,Ⅲ导联倒置;在V1、V2导联大于V5、V6(TV5、V6大于1/10R波);
17.U波明显,但未高于T波。
第五十四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单肾,结石,胰腺病变,内脏反位,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中度脂肪肝;
(二)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5个以下,且最大一个息肉的最大径小于0.6cm;
(三)肝脾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3cm以下;
(四)肝、脾内钙化灶,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
(五)肾实质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1.0cm以下;
(六)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最大一个长径 1.0cm以下;
(七)肾盂宽1.5cm以下,输尿管不增宽;
(八)副脾;
(九)脾脏长径12.0cm以下,厚度4.0cm以下;脾脏长径虽大于12.0cm或者厚径大于4.0cm,但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在38cm²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五十五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盆腔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2.0cm以下;
(二)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最大径3.0cm以下。
第五十六条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九节 医学检验
第五十七条血液、尿液常规检查应当结合临床及地区进行综合判定,除血红蛋白可作为贫血诊断指标、血小板计数可作为血小板疾病诊断参考指标,其他检查项目原则上不作单项淘汰。
粪便常规检查,在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必检项目,在体检期间未发现流行趋势的其他地区不做检查。
第五十八条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80U/L,不合格。
男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50U/L且在80U/L以下,女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大于 40U/L且在80U/L以下,除外病理性因素,合格;有轻、中度脂肪肝,但未发现标准内其他相关疾病,合格。
第五十九条血清肌酐酶法检测结果:男性59~104μmol/L,女性45~84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苦味酸速率法检测结果:男性62~115μmol/L,女性53~97μmol/L,合格。
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通常判定不合格;复查正常或者轻微增高,临床除外肾脏功能受损,通常判定合格。
第六十条血清尿素正常值参考区间:2.9~8.2mmol/L。
血清尿素检测结果大于正常参考区间上限,肌酐正常时,应当结合临床进行综合判定。
第六十一条空腹血糖7.0mmol/L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二条糖化血红蛋白6.5%以上,不合格。
第六十三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四条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均为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六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六十七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血清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结果在参考区间内,合格。
第三章 选拔军官补充标准
第一节 外 科
第六十八条装甲类岗位,身高超过182cm,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岗位,身高超过185cm,不合格。
防化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身高低于168cm或者超过185cm,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特战类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68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中央警卫团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70cm,女性身高低于165cm,不合格。
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男性身高低于180cm,女性身高低于173cm,不合格。
第六十九条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十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轻度胸廓畸形,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无合并伤的肋骨单纯性骨折,2根以下,X线检查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第七十一条特战类岗位,上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发生在14岁前的下肢单纯性骨折,复位良好,X线片显示骨折线消失,无功能障碍及其后遗症,治愈后不足3年,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中度以上扁平足,不合格。
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大骨节病(含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七十二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4cm,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4cm,并腿下蹲(双足间距不超过肩宽)膝后夹角大于0度,不合格。
第七十三条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着军队制式短袖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的文身,非裸露部位长径大于3cm的文身,不合格。
第七十四条中央警卫团岗位、解放军仪仗司礼大队岗位,面颈部的白癜风,不合格。
第七十五条装甲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腋臭,不合格;腋臭术后6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腋臭,合格。
第七十六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七十七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临床型Ⅱ度以上(含Ⅱ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精索鞘膜积液,睾丸鞘膜积液,不合格。
第七十八条特战类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疝术后者,不合格。
第二节 内 科
第七十九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心率101次/分以上,不合格。
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心率59次/分以下,不合格。
第八十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心脏射频消融术后,心脏杂音,不合格。
第八十一条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有肺结核病史,结核性胸膜炎、腹膜炎、脑膜炎病史者,不合格。
第三节耳鼻咽喉科
第八十二条通信导航类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双耳中任一耳耳语听力低于4米,不合格。
第八十三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严重的外耳湿疹或者真菌病,不合格。
第八十四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鼓膜穿孔修补术后,不合格。
第八十五条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十六条防化类岗位,后勤类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岗位,萎缩性鼻炎,慢性鼻窦炎,病理性鼻中隔偏曲,不合格。
前款规定岗位,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后1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无后遗症,合格。
第四节眼科
第八十七条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任何屈光不正手术史,不合格。
第八十八条防化类,导弹类,电子对抗类,通信导航类,测绘类,后勤类中的医疗卫生、油料岗位,特战类岗位,航海类中的舰艇、潜艇、潜水岗位,航空类中的伞降、机降岗位,经色觉图谱检查判定为色弱者,不合格。
第八十九条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共同性内、外斜视(含15度以下),不合格。
第五节 口腔科
第九十条航海类中的潜水岗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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