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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

时间: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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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高考报名

(一)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参加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三)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模式)高考的考生还须符合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类模式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号)的规定,具体报名资格审查办法由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招生考试机构制定。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中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四)报名办法

我省高考报名办法和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51号)执行。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试点市(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的《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和《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各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对口招生考试考生的建档工作,除《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省招考委、原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事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军士、公安院校招生的体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的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并上报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4月30日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五)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七)5月底起,考生可登录本市(州)指定平台,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对照体检受限条款在填报志愿时回避受限专业。

 

五、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1.我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中的语文、数学(文)、数学(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汉语均使用全国卷。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委批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评卷过程中依据评分参考(指南)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省级统一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省级统考的评分参考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单独命题考试评分参考(评分细则)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涉及命题、制卷、评卷工作的相关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严格保管、使用涉密材料,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4.所有考生都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省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考试期间应服从考点管理。

5.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6月7日、8日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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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考试)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总分750分。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应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外语口试工作安排在6月9日、6月10日,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报名。

(2)藏文/彝文二类模式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二类模式招生)藏文专业只招收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汉源、宝兴五县的藏族考生,除参加全国统考外还须参加藏语文考试;二类模式招生彝文专业只招收凉山、甘孜、攀枝花、乐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除参加全国统考外还须参加彝语文考试。二类模式招生藏语文、彝语文成绩满分均为150分,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9日9:00—11:00。

6.一类模式高考于6月7日—6月9日统一组织实施。各科目考试时间(北京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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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招生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军检;报考公安院校(含公安院校的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参加由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和军检;报考消防救援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检,由省森林消防总队组织的心理测试和面试。军检、政考、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安排、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报考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8.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9.除上述所列学校和专业外,经批准组织面试、测试的在川招生高校应提前确定并公布面试、测试办法,拟报考考生应按有关高校要求自行参加高校组织的面试、测试。面试、测试合格考生名单由高校在7月5日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二)评卷

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全部实行网上评卷。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校、中学和有关单位有义务选派评卷教师。有关学校和单位要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统一部署,服从安排、狠抓落实,扎实做好高考评卷各项工作。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考生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成绩单。考生还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教育厅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

对成绩有疑问需申请成绩复核的考生,于6月25日12:00前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登记。成绩复核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考生本人。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必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省内地方属高校的招生章程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并报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平台上下载学校招生章程,并将其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汇编后向社会公布。

(四)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省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教育厅核定。

七、高考志愿(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

(一)志愿填报时间

高考志愿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填报,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6日12:00,其余本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9日17:00,专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7月5日17:00。

对口招生、一类模式招生志愿填报时间另文规定。

(二)录取批次安排

1.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设置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提前批、专科批共5个批次。

强基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开始前投档录取。

本科提前批录取高校(专业)包括军事院校,公安院校,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院校,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专业)包括教育部直属高校、“双一流”建设高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核准参加本批录取的本科高校(专业)。

本科第二批录取高校(专业)为除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之外的本科高校(专业)。

专科提前批录取高校(专业)包括定向培养军士,公安类、司法行政警察类、航海类、航空服务专业专科,以及其他经批准可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招生的高校(专业)。

专科批录取高校(专业)为除专科提前批以外的所有高职(专科)高校(专业)。

各批次预科志愿同批填报。

对口招生、一类模式招生录取批次安排另文规定。

各批次安排的高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2.国家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后、本科第一批开始前录取,其中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武警院校国家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

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安排在本科第一批后、本科第二批前录取。

二类模式招生设置本科、专科批次,本科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专科安排在专科批录取。

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后、专科提前批前录取。

3.高职院校面向涉藏州县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以下简称涉藏州县“1+2”)志愿设置在专科批志愿之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可选择填报。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4.报考除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外的港澳高校的考生,直接登录港澳各高校网站进行网上填报。

5.拟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参照《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中职学校招生目录,直接与相关学校联系,参加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三)志愿设置

1.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分别设置1个第一志愿和2个平行第二志愿,本科提前批设置一个预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均设置9个平行的第一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G、H、I,下同),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均设置6个平行的预科志愿;二类模式招生本科和专科分别设置3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2.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的国家专项计划及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一并设置9个平行志愿,本科提前批后录取的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分别设置6个平行志愿。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国家优师专项计划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高校专项计划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分别设置1个第一志愿和1个第二志愿,高水平运动队在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均设置1个志愿,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仅限在该批次有招生计划的高校的合格考生填报。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与地方优师计划一并设置9个平行志愿,第一轮志愿限实施区域内本县合格考生填报。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

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设置6个平行志愿,第一轮志愿限实施区域内本市(州)合格考生填报。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3.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配的考生,应选择该高校志愿内的专业“调配”栏。未选的,视为不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各录取批次均不设置高校调配志愿。

4.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平行志愿为A志愿)。报考定向就业招生学校且愿定向的考生,应填报该校定向专业志愿或选择该校的“定向调配”栏。录取时,若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可调配录取选择了“定向调配”栏的考生到定向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和定向培养军士志愿不受院校志愿序号和专业“定向调配”志愿的限制。

5.报考外语(理)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的高校或系(科)、专业;报考外语(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高校或系(科)、专业;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空军、海军、民航招飞和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其他普通高校。兼报空军、海军和民航招飞时,招飞志愿优先于艺术和体育类专业志愿(体育单招除外)。

6.各批次征集志愿根据实际设置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

7.对口招生、一类模式招生志愿设置另文规定。

(四)志愿填报办法

全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考生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考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网登录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填报志愿并提交确定,填报截止时间后,所填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志愿填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

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

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按照省统一编制的软件打印《四川省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简称《志愿表》)。

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流程和办法,负责汇总、整理、上报考生的志愿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志愿填报汇总统计信息。

八、招生录取

(一)录取组织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高校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在川招生的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含涉藏州县“1+2”),均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配置到位,确保网络畅通安全。

3.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作出解释。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在我省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

4.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6.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当前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和考生公布。

7.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8.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9.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0.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11.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生、保送生、少年班、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实施综合考核的试点高校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特殊教育单招生和高职单招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生成考生电子录取名册,作为考生正式录取依据。录取结束后,高校通过“四川省普通高考录取电子名册管理系统”下载考生电子录取名册。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12.其它单独组织考试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3.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2所单招高校应于7月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2所单招高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6所招生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4.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15.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

(二)投档录取办法

1.录取工作按照强基计划,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及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不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及地方优师计划,本科第二批,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专科提前批,专科批的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如考生符合应予提前投档的多种条件,则按考生高校专项计划志愿和高水平运动队志愿的前后顺序投档。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预科在该批统招计划(含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后录取,其它批次若同时有本(专)科(含定向)和预科计划,则按照本(专)科计划、预科计划、本(专)科计划征集志愿、预科计划征集志愿的顺序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经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确须降分的,可在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分。

2.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的第一志愿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投档。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本科提前批军事院校投档时,同分考生排序规则按军事院校招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本科第一批、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本科第二批、二类模式招生、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专科批的平行志愿,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的平行第二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征集志愿(设置顺序志愿的除外),均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4.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专科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高校进行模拟投档。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高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定调档比例,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5.国家专项计划(含本科提前批国家专项计划)、国家优师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二类模式招生、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本科提前批、专科提前批的平行第二志愿,各批次预科志愿和征集志愿(设置顺序志愿的除外)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均为100%。

6.高校专项计划的投档基准线按最后一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7.国家优师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考生征集志愿。

8.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投档时,在招生学校相应类别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实施区域内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

9.乡村振兴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逐步扩大面向88个实施范围县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全省考生征集志愿。每轮投档过程中,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定向计划生源不足时,对原45个深度贫困县的合格生源可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适当降分。

10.二类模式招生的藏、彝族考生,其藏语文、彝语文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前述专业录取时,考生高考成绩中的语文科目成绩按统考语文与藏语文或彝语文各50%计入,其余科目按原始分计入;本科、专科投档前,分别划定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标准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时,在藏语文、彝语文单科成绩达标和高考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二类模式招生的考生参加普通类专业录取时,不再使用藏语文、彝语文成绩,即考生的高考成绩仍为全国统考科目的总成绩,考生应享受的政策照顾加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投档时,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投档过程中,生源不足时,可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适当降分。若有未完成计划,则面向实施区域内未录取合格考生征集志愿。

12.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即相关文件规定的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对考生的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高校对考生的全国统一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要求须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高校相关专业在我省录取分数线下20分的考生,可录取至对应的普通专业;其余考生限定录取至体育学类专业。高校应在我省普通本科批次录取结束前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13.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一类模式招生、定向培养军士、对口招生、高职单招等招生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招收空军、海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海军招飞办、民航总局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少年班、保送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消防单独招生、核类专业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港澳高校单独招生等按照相关规定录取。

(三)录取照顾政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优先录取。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院校的,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和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军人及军人子女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烈士、英模、因公牺牲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相关考生照顾政策执行。上述人员因公牺牲、伤残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时,应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职人民警察。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加5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5.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户籍2021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的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省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高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省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汉族考生加5分。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6.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资格、高职学院考核公示,并在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公示后,可由有关高职学院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参加高考报名,并在5月27日前向有关高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高职毕业生,毕业时可分别向相关的本科高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实资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凡在世界技能组织主办的“世界技能大赛(WorldSkillsCompetition)”中获奖的中国国家代表队选手且符合条件者,具备保送至高校深造的资格,即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中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高职或本科专业,符合我省专升本报名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可保送至有关高校相应的本科专业。

符合以上第1至第6条规定条件的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录取照顾政策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九、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民函〔2020〕1号,以下简称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后,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5.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定向培养军士、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和公费师范生等招生办法另文规定。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班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考生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户籍2021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2.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原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战略支援部队政治工作部规定,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招收我省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考生,其降分标准为可在我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降低90分。

3.一类模式预科

一类模式预科只招收参加一类模式高考的高中(中专)毕业生,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子女预科纳入高校所在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应达到普通类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普通类本科第一批填报志愿。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边防子女预科在相应批次的预科投档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应达到普通类本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在本科第二批预科填报志愿。

5.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顾政策加分。

 

十、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志愿填报

1.志愿填报时间

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且公布各类专业招生文化、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截止时间为6月29日17:00。按本科、专科层次一次性在网上填报“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2.艺术类录取批次安排及志愿设置

(1)本科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设置本科提前批、本科批共2个批次。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为经批准的本科艺术院校举行校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设置1个学校志愿,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艺术类本科批为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本科院校(专业),设置12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G、H、I、J、K、L,下同),每个学校志愿内只能填报同一类别的专业志愿(即对专业考试科目和成绩要求一致的专业),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2)专科

艺术类专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1个批次即艺术类专科批,设置12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只能填报同一类别的专业志愿(即对专业考试科目和成绩要求一致的专业),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3.体育类录取批次安排及志愿设置

体育类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1个批次即体育类本科批,设置12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体育类专科专业招生录取只设置1个批次即体育类专科批,设置12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4.省级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计划艺术体育类志愿

省级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计划艺术体育类招生计划安排在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后、艺体类本科批前录取,一并设置6个平行的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6个平行的专业(县区)志愿。

5.各批次招生计划未完成时,采取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补充生源,未被录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

(二)分数线的划定

省招考委本着既重视专业成绩、又重视文化素质的原则,根据高校在川招生计划、考生的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类别,分本科、专科层次,分文科、理科,分别划定;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类别,分本科、专科层次,分别划定。

艺术戏曲类专业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投档录取

1.投档成绩位次

艺术类考生在高考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分别达到我省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艺术类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按文科、理科分别排序)。艺术类综合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若相同则比较语文成绩,若还相同再比较外语成绩。

综合成绩计算公式如下:

艺术类综合成绩=高考总成绩×50%+(专业省级统考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满分×高考文化成绩满分)×50%

体育类考生在高考总成绩、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分别达到我省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根据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专业省级统考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语文成绩,若相同则比较外语成绩。

2.投档办法

艺术类本科提前批学校(专业)采取“根据志愿,全部投档”的办法,即: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将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电子档案状态为“自由可投”的考生全部投档,供学校审录。

艺术类本科批、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及省级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计划按“多类兼报,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考生可同时填报多所学校的同类专业、多所学校的多类专业或同一学校的同类专业、同一学校的多类专业。投档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与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同批次、同类别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电子档案状态为“自由可投”的考生,根据考生的成绩位次和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对所有考生进行志愿检索匹配完成后,再将考生档案正式投档到相应的志愿学校,供学校审录。平行志愿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

体育类本科、专科批的平行志愿及省级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计划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其检索、投档办法与艺术类平行志愿投档办法相同。

执行我省艺术体育类平行志愿投档政策的高校,不得跨投档单位调剂专业录取新生(即:按大类投档的情形,不得跨大类调剂专业,只能在本类专业中调剂录取;按专业投档的情形,不得调剂专业)。

3.投档条件及比例

高校可在招生章程中提出高于省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专业考试成绩要求或文化成绩要求作为投档条件,同时须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招生专业计划中注明。因招生专业计划备注与招生章程要求不一致引发的问题由高校负责妥善处理。

在艺术体育类本科、专科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向各有关学校进行模拟投档(学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报送调档比例的,首次模拟投档一律按照105%进行)。学校根据生源情况与省教育考试院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当所有学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执行计划数1:1比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征集志愿、省级公费师范生计划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4.兼报普通类专业的投档顺序

除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外,艺术、体育类考生兼报普通类专业的,当同时符合两类志愿投档条件时,其档案按照所报志愿投档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5.招生学校按招生章程规定对进档考生进行录取。如果考生所填专业均无法录取且考生愿意服从调配时,方可调配到其他专业录取。

对生源充足的专业(类别),学校不得在投档前调减该专业(类别)的招生计划。对生源不足的专业(类别)的计划,学校可提出跨类跨专业调整申请,经批准后调整到生源充足的专业(类别)。

(四)录取照顾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第1至4条所列条件的考生,其文化成绩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照顾政策执行。

2.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户籍2021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的下列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加分后达到学校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

(1)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10分;省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汉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东区、西区的考生,省属高校录取时,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汉族考生加5分。

3.关于加分政策的其他规定:

(1)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等招生项目。

(2)所有拟享受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都须自行进行申报。

(3)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十一、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和海军招飞、军事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分别在7月11日、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我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五)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协助做好工作。

(六)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高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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