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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时间: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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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重庆农业职业学院章程》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农业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组织机构: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组织与实施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重庆农业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4935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瓜山路66

第十条 主管单位: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十一条  重庆农业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主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计划及收费标准:

(一)学校面向全国开展高职(专科)招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学费、院校代码、招生批次,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收费及公示:各专业申报学费标准5800-8800//年,申报住宿费1200//,最终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为准。详细收费标准请见新生入学手册及新生报到现场公示。

(三)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学校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男女比例:我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

(二)外语语种要求:我校各专业均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

(三)录取体检标准:我校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四)专业确定: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3.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无。

4.加降分要求:对于报考我校且符合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降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章 入学、资助政策与学历证书

第十四条 入学安排:考生被我校录取后,需按录取通知书的相关要求到我校报到入学,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重庆农业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资助政策: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主要有: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按国家相关规定评定一次,国家奖学金8000//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

(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国家相关规定评定一次,一等助学金4500//年,二等助学金3300//年,三等助学金2500//年。

(三)学校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大一下期、大二、大三各学期按学校相关规定评选一次,一等奖600//期,二等奖300//期,三等奖200//期。

2.单项奖学金:按照所获荣誉国家级、市级、区级以及等级要求,奖励标准从100-6000//期。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社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重要声明: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相关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1.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农业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3-49801584

2.招生服务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瓜山路66号(邮编:402160

招生部门:重庆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49803970

电子邮件:cqvcazsb@163.com

 第十九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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