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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新规定

为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